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定
信息公开培训资料
2008年08月13日 11:18:0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117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5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5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 ××(本机关名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 http://www.1you8.com(det365中文)和http://www.×××. gov.cn(本机关);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信息资料。查阅地点:××× ;时间:×××;联系电话:×××。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 年×月×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具体落实到机关内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地址:××××;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受理机构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 电子邮箱:××××。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第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第二通过互联网邮件发送申请的,请在主题上标明政务公开申请;第三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下图(附后)。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        传真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点击下载)

表格1

法人或

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

 

传真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电子邮件

   

   

获取信息的方式

(可多选)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所需信息编号

 

所需信息用途

 

 

                           

                                                                                        

 

 

表格2: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电话

 

传真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电子邮件

   

   

获取信息的方式

(可多选)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所需信息编号

 

所需信息用途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样本)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本目录所收集的信息系本机关自××年之后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和部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标有“★”号)。

一、入编范围

入编范围是信息公开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二、内容格式要求

信息公开内容发布由九大部分组成。

(一)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2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机构代码、信息分类、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9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2个字符,索引号具体编制方法见《索引号编码说明》。

(二)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依申请公开信息标有“★”号)。

(三)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四)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公开形式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六)公开时限

分长期公开、及时公开、依申请公开。

(七)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八)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九)正文内容

 

 

 

 

 

 

 

 

 

 

 

 

 

 

 

 

 

附件1:

索引号编码说明

 

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子类、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9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4个字符,格式为:

一、 机构代码  

政府信息生成单位的代码,由索引号的第1-7位组成,由区域代码、县区代码、单位序号组成。联合发文或多个单位共同生成的信息,使用信息发布机构的代码。

(一)区域代码:索引号的第1-2位为区域代码,以区域名称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表示,即LL代表吕梁。

(二)县区代码:索引号的第3-4位为县区序号,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06代表临县。

(三)单位序号:索引号的第5-7位为单位序号。县直机构代码见《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县直机构编码》。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从“000”依次开始编码,县政府直属机构从“101”依次开始编码,县议事协调办事机构从“201”依次开始编码,部门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301”依次开始编码,条管单位从“401”依次开始编码。乡(镇)政府在县直单位之后,从601依次开始编码。

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县直机构编码

县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县人民政府

LL06000

 

县政府办公室

LL06001

发展和改革

LL06002

 

经济

LL06003

县财政局

LL06004

 

县卫生局

LL06005

县教育体育局

LL06006

 

县人事局

LL06007

民政局

LL06008

 

公安局

LL06009

县监察委员会

LL06010

 

审计局

LL06011

科学技术局

LL06012

 

交通局

LL06013

水利局

LL06014

 

农业局

LL06015

畜牧局

LL06016

 

林业局

LL06017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LL06018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LL06019

县城乡建设局

LL06020

 

委政府新闻办

LL06021

司法局

LL06022

 

国土资源局

LL06023

县文化局

LL06024

 

 

LL06025

县直属机构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县环保局

LL06101

 

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LL06102

统计局

LL06103

 

县安监局

LL06104

煤炭工业管理局

LL06105

 

县粮食局

LL06106

县文物旅游服务中心

LL06107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LL06108

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LL06109

 

县宗教局

LL06110

体制改革研究中心

LL06111

 

县下乡办

LL06112

县政府外出务工人员联络处

LL06113

 

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LL06114

县议事协调办事机构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LL06201

 

 

 

部门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县编办

LL06301

 

县档案馆

LL06302

残疾人联合会

LL06303

 

采购中心

LL06304

县中小企业局

LL06305

 

县人才中心

LL06306

两区办

LL06307

 

县地方志办公室

LL06308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LL06309

 

县信访局

LL06310

县交警大队

LL06311

 

县农机服务中心

LL06312

县农经服务中心

LL06313

 

县疾控中心

LL06314

县卫生监督所

LL06315

 

县会计核算中心

LL06316

县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社

LL06317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LL06318

县商贸总公司

LL06319

 

县物资总公司

LL06320

县集中收费中心

LL06321

 

县劳动就业中心

LL06322

县以工代赈办

LL06323

 

县世行办

LL06324

县招生办

LL06325

 

 

 

条管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工商局

LL06401

 

县国家税务局

LL06402

地税局

LL06403

 

县交通征费所

LL06404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LL06405

 

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LL06406

县烟草公司

LL06407

 

县公路段

LL06408

气象局

LL06409

 

邮政局

LL06410

县煤运公司

LL06411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LL06412

县电力公司

LL06413

 

人行临县支行

LL06414

工行临县分行

LL06415

 

农业发展银行临县分行

LL06416

农业银行临县分行

LL06417

 

县网通公司

LL06418

县联通公司

LL06419

 

县移动公司

LL06420

县药材公司

LL06421

 

县石油公司

LL06422

县新华书店

LL06423

 

县财产保险公司

LL06424

县人寿保险股份公司

LL06425

 

 

 

23个乡镇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白文镇

LL06601

 

城庄镇

LL06602

木瓜坪乡

LL06603

 

临泉镇

LL06604

安业乡

LL06605

 

玉坪乡

LL06606

大禹乡

LL06607

 

三交镇

LL06608

湍水头镇

LL06609

 

车赶乡

LL06610

林家坪镇

LL06611

 

碛口镇

LL06612

招贤镇

LL06613

 

刘家会镇

LL06614

安家庄乡

LL06615

 

丛罗峪镇

LL06616

曲峪镇

LL06617

 

石白头乡

LL06618

青凉寺乡

LL06619

 

雷家碛乡

LL06620

兔坂镇

LL06621

 

克虎镇

LL06622

八堡乡

LL06623

 

 

 

二、信息类别代码

信息类别代码由信息分类编码和信息子类编码构成。

信息类别代码

信息分类

分类编码

信息子类

子类编码

机构职能

01

机构基本信息

01

机构法定职责

02

领导信息

03

内设机构

04

下属单位

05

咨询投诉受理

06

法规文件

02

国家法律法规

01

地方性法规

02

政府规章

03

规范性文件

04

其他

05

工作动态

03

公务员招考

01

部门会议信息

02

通知公告公示

03

日常工作动态

04

人事任免

05

应急管理

06

政府采购

07

其他

08

决策信息

04

规划信息

01

总结计划

02

公开征集事项

03

统计公报及指标

04

重要实事项目

05

其他

06

行政职能

05

行政处罚

01

行政许可

02

行政确认

03

行政给付

04

行政征收

05

行政裁决

06

其他职权

07

公共事业

06

公共事业

01

其他

02

三、信息生成年度

信息生成年度:该信息正式签发的年份。

四、流水号

信息子类中的顺序号。顺序号不可重复。

  五、信息列表

参见下表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LL06401-0204-2004-0001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法律文书中如何正确表述的批复 

县工商局  

LL06401-0204-2004-0002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xxx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规定(试行)》的通知 

县工商局 

LL06401-0204-2004-0003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xxx企业登记档案…………办法》的通知 

县工商局 

LL06401-0204-2004-0004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县工商局 

LL06401-0204-2004-0005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xxx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工商局

LL06401-0204-2004-0006 

关于印发《关于本x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工商局


附件2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资料收集的具体要求

 

一、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机构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以及咨询投诉受理。

(一) 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地址,机构联系电话以及单位的建制情况等内容。

(二) 机构法定职责:最新的机构法定职责

(三) 机构领导信息:包括机构领导的近期工作照、工作简历以及工作分工。

(四)内设机构:包括联系电话以及机构职能等内设机构的基本情况。

(五)下属单位:包括下属单位的现有人员状况,单位地址,单位联系电话以及单位的法定职责。

(六)咨询投诉受理:最新受理情况的通报。

二、法规文件

法规文件包括各机构所涉及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法规文件。

(一)     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地方性法规:所涉及到地方性法规;

(三)     政府规章:所涉及到政府规章;

(四)     规范性文件;

(五)     其他法规文件。

三、工作动态

(一)公务员招考:单位最新的公务员招考信息;

(二)部门会议信息:要求收集部门最新召开了的3-5次会议的信息;

(三)通知公告公示:要求收集最新发布的3-5条通知公告公示;

(四)日常工作动态:要求收集最近三个月的日常工作动态;

(五)人事任免:最新的机构内部的人事任免;

(六)应急管理:最新应急信息;

(七)其他的动态情况。

四、决策信息

(一)规划信息: 2004年以来的规划信息;

(二)总结计划: 2004年以来的总结计划;

(三)公开征集事项:最新的3-5项的征集事项;

(四)统计公报及指标:2004年以来的相关内容;

(五)重要实事项目:最新一年的重要实事项目;

(六)其他决策信息。

五、行政职能

(一)行政处罚:处罚机构、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程序、权利义务、处罚依据;

(二)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办理时限、办理地址、申办手续、办理程序、办理依据等实施办法;

(三)行政确认: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四)行政给付:办理机构、办理地址、办理时限、给付对象资格、申办手续、给付程序、事项依据;

(五)行政征收: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数额、征收依据、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六)行政载决:裁决机构、裁决对象、裁决程序、裁决范围、裁决依据;

(七)其他职权。

六、公共事业

公共事业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各涉及公共事业的单位要提供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各服务网点的地址、联系电话。

(一)      教育

县教体局收集的内容包括:

1.幼儿园的名单列表、情况介绍等信息

2.小学的名单列表、情况等信息,小学入学、转学、升学的政策规定等信息

3.初中的名单列表、情况介绍等信息,初中入学、转学、升学的政策规定等信息,中招考试相关政策规定等信息

4.普通高中的名单列表、情况介绍等信息,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的政策规定等信息,高考相关政策规定等信息

5.中小学学杂费标准信息和中小学借读费标准信息

6特殊教育学校一览表及介绍

7.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手续的办理流程、办理机构、在线办理、结果反馈等服务

(二)医疗卫生

县卫生局收集的内容包括:

1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院、专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

2本地各科医疗专家名录,及其上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等

3.各类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

4.从事食品、环境、劳动、放射、学校、药品生产经营的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办理服务

5.医疗卫生投诉渠道、投诉反馈

县疾病控制中心收集的内容包括:

1防疫站、疫苗接种点的名单及其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

2本地的疫情报告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集的内容包括:

1本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及业务介绍

2生育服务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流程、办理机构、工作时间等信息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相关证件办理流程、办理机构、工作时间等信息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集的内容包括:

1.食品质量检查结果公告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集的内容包括:

1.药品质量检查结果公告

(三)劳动保障

县劳动和保障局收集的内容包括:

      1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统计分析等信息

2外来人口、境外人员,毕业生等人群的就业服务,以及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

3劳动仲裁的审理程序、办理机构、结果反馈等信息

4劳动合同备案登记的规章制度、在线办理等服务

5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流程、办理机构、结果反馈等信息

6工伤鉴定的办理流程、办理机构、结果反馈等信息

7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规定以及信息查询服务

县民政局收集的内容包括: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办事规程、服务机构、在线援助、结果公示等服务

2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办事规程、办理机构、在线申请、结果反馈等服务

3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办事规程、办理机构、在线申请、结果反馈等服务

4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地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收费标准

5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法规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机构、结果公示等信息

6本县入伍以及非本县入伍的退役士兵的安置流程、办理机构、在线办理、结果反馈等服务

7.社会捐助接收点的名单、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信息

8.街道(乡镇)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信息

9.申请医疗救助的办事规程、办理机构、在线申请、结果反馈等服务

(四)公共事业

县建设局收集的内容包括:

1.自来水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地点,网上缴费等服务,自来水报装、报修的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在线报修等服务

2.燃气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地点,网上缴费等服务,燃气报修办理机构、联系方式、在线报修等服务,燃气线路改造的办理流程、办理机构等信息

3.供暖收费标准等相关的政策信息

4.公共交通路线查询服务

5.城市道路、加油站、停车场等城市地图查询服务

县电力公司收集的内容包括:

1.电费缴纳标准,缴纳时间、地点,网上缴费等服务

2.电路报修的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在线报修等服务

3.停电计划的公示

县环保局收集的内容包括:

1.本地的空气质量信息

2.本地的水环境质量信息

县电信、县移动、县联通、县网通、县铁通收集的内容包括:

1.通讯费网上查询服务

2.通讯费缴纳机构地点、工作时间、在线缴费等服务

县工行、县农行、县农发行、县中行、县建行、县信用联社收集的内容包括:

1.服务查询

2.机构地点、工作时间等服务


主办: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6004910号-3 网站地图  
邮政编码:033200   网站技术服务电话:0358-4421987
网站标识码: 141124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2402160002号